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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让“免责条款”成为老年再就业的拦路虎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11 16:31:00    

□苏尚久

“家里一位女性亲戚,50多岁,已经到了退休年龄,还是想进厂挣点零花钱。公司不跟她签劳动合同,而是签劳务协议,还要求她签‘免责条款’,工伤概不负责,不签字就不录用……”4月7日,四川的张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家里亲戚找工作的经历,并表示,“在小县城,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要50岁以上工人的工厂,实在不想放弃这个工作。但是如果签了字,以后出现工伤怎么办?”(4月10日 《工人日报》)

前程无忧2022年发布的《2022老龄群体退休再就业调研报告》显示,68%的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意愿强。

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指出,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,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,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。也就是说,一些刚退休、身体条件尚可、尚有余力的“低龄老人”,完全可以继续发挥作用、参与社会劳动。

虽然国家积极提倡老年人再就业,但就业市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劳动者并不太“友好”,老年人再就业屡屡碰壁。据调查显示,41.3%的老龄受访者曾因“年纪大”被公司拒之门外。此外,老年人再就业也面临权益保障难题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”,这让再就业的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,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,而通常被界定为劳务关系,导致老年人在工伤赔偿、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权责不够清晰。四川“超龄女工”在求职过程中,被用人单位要求签“免责条款”,不签就不录用,既反映出老年人在再就业之路上遭遇的困境,也显示出立法保障老年再就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。

我们欣慰地看到,近年来,在地方政策突破、制度与社会观念转变等共同作用下,目前,老年人再就业的权益保障不断加强。特别是2025年1月1日施行的《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“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,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、休息休假、劳动安全卫生、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”,为老年人再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。

老年人再就业既是大势所趋,也符合许多老人的意愿。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,来有效破解老年人求职门槛和就业权益保障难题,畅通“老有所为”渠道,为“银发一族”再就业保驾护航,才能让“老有所为”书写“最美夕阳红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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