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次浏览 发布时间:2025-04-03 12:3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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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答来啦
现在正值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,今年的主题为“税收·法治·公平”,旨在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尊法学法守法,这一期申税小微收集整理了一篇有关发票专题的热点问答,大家一起来看看吧!
1.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?
答: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增值税扣税凭证,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农产品收购发票、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。
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,应当具备书面合同、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。资料不全的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2.
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,原发票如何处理?
答:一、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)的规定: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,如发生销售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,需要作废发票的,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“作废”字样后作废发票。
开具纸质发票后,如发生销售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、销售折让等情形,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,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“红冲”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。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,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。
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,如发生销售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、销售折让等情形的,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。”
3. 变更、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?
答: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国务院令第362号)第十六条规定:“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,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,缴销发票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。”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国函〔1993〕174号)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,办理发票的变更、缴销手续。”
4.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吗?
答: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>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)第十六条规定:“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,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。禁止非法代开发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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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稿:金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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